提供公司上市并购、投融资及财务规划等财务金融顾问服务
财务金融顾问协议
鉴于:
1、甲方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有意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金融顾问,负责协助完成财务金融相关工作。乙方具备提供财务金融顾问的专业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财务金融顾问服务。
2、本协议所称“融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IPO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股权置换、债权转股权、股权质押贷款、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政府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实现融资或取得有关权益之情形。
3、本协议中出现的“融资成功”是指甲方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或取得有关权益,即融资资金进入或可确认将进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依法取得有关权益资产转移的手续。“成功融资金额”是指进入或可确认将进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或有关权益资产的金额。
有鉴于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如下列示主要协议条款: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均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并购、投融资及财务规划等财务金融顾问服务,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1、以公司上市并购为战略目标,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梳理公司商业模式,结合财务和资本工具,规范企业公司治理、挖掘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优势、业务盈利成长性,编制《商业计划书/资本战略规划》。
2、聘请乙方代表作为甲方常年财务顾问和上市并购顾问,为甲方公司财务金融事务的对内指导、对外协调、归口办理窗口。在甲方实际控制人领导下,甲方授权乙方参与业务战略目标、经营业绩讨论和财务金融规划,组织协调顾问机构、投资人,为甲方提供持续的专业咨询、建议或意见,协调处理财务金融相关事务。
第三条、委托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金融顾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6个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可延长服务期限。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甲方与乙方参与推荐或协调的意向投资者达成融资协议,或意向投资者向甲方提供融资的,视为乙方按本协议完成融资服务且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支付顾问服务费用和奖励。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1、专项报告费用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编制《商业计划书/资本战略规划》费用 万元(税后费用),现金支付或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2、常年顾问收费
鉴于常年持续服务,甲方在双方协议确定之后次月开始每月的15日向乙方支付 万元(税后费用)作为常年财务顾问的日常费用,现金支付或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3、融资专项奖励
(1)属股权债权融资的
在提供财务顾问中,由乙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成功的,(1)如属股权融资的,甲方将按成功融资金额的 %作为乙方奖励;(2)如属债权融资的,甲方将按成功融资金额的 %作为乙方奖励。
以上奖励范围不包括甲方公司内部员工融资、已持有甲方公司股权的亲朋好友的入股、实际控制人配送、奖励给公司干部或优秀员工的部分。如该等业务需要乙方协助完成时,甲方应约定适当的专项顾问费。
(2)属政府资金的
在提供财务顾问中,由乙方自行渠道和方式协助甲方获得政府优惠政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资金补助、科技经费、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成功的,甲方将按成功到账金额的 %作为乙方的财务顾问奖励。
(3)支付方式
甲方须在融资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分期到账的可分期支付。
4、上市并购约定
基于以公司上市并购为战略目标,甲乙双方须要紧密精诚合作、共同持续推进,甲方同意乙方以公司小股东身份与相关机构、投资人洽谈业务,并承诺在甲方与保荐人机构签署IPO上市协议或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权协议的同时,甲方将以1元的对价转让 %的股权给乙方指定人员,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提供公司上市并购、投融资及财务规划等财务金融顾问服务
财务金融顾问协议
鉴于:
1、甲方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有意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金融顾问,负责协助完成财务金融相关工作。乙方具备提供财务金融顾问的专业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财务金融顾问服务。
2、本协议所称“融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IPO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股权置换、债权转股权、股权质押贷款、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政府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实现融资或取得有关权益之情形。
3、本协议中出现的“融资成功”是指甲方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或取得有关权益,即融资资金进入或可确认将进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依法取得有关权益资产转移的手续。“成功融资金额”是指进入或可确认将进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或有关权益资产的金额。
有鉴于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如下列示主要协议条款: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均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并购、投融资及财务规划等财务金融顾问服务,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1、以公司上市并购为战略目标,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梳理公司商业模式,结合财务和资本工具,规范企业公司治理、挖掘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优势、业务盈利成长性,编制《商业计划书/资本战略规划》。
2、聘请乙方代表作为甲方常年财务顾问和上市并购顾问,为甲方公司财务金融事务的对内指导、对外协调、归口办理窗口。在甲方实际控制人领导下,甲方授权乙方参与业务战略目标、经营业绩讨论和财务金融规划,组织协调顾问机构、投资人,为甲方提供持续的专业咨询、建议或意见,协调处理财务金融相关事务。
第三条、委托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金融顾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6个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可延长服务期限。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甲方与乙方参与推荐或协调的意向投资者达成融资协议,或意向投资者向甲方提供融资的,视为乙方按本协议完成融资服务且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支付顾问服务费用和奖励。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1、专项报告费用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编制《商业计划书/资本战略规划》费用 万元(税后费用),现金支付或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2、常年顾问收费
鉴于常年持续服务,甲方在双方协议确定之后次月开始每月的15日向乙方支付 万元(税后费用)作为常年财务顾问的日常费用,现金支付或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3、融资专项奖励
(1)属股权债权融资的
在提供财务顾问中,由乙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成功的,(1)如属股权融资的,甲方将按成功融资金额的 %作为乙方奖励;(2)如属债权融资的,甲方将按成功融资金额的 %作为乙方奖励。
以上奖励范围不包括甲方公司内部员工融资、已持有甲方公司股权的亲朋好友的入股、实际控制人配送、奖励给公司干部或优秀员工的部分。如该等业务需要乙方协助完成时,甲方应约定适当的专项顾问费。
(2)属政府资金的
在提供财务顾问中,由乙方自行渠道和方式协助甲方获得政府优惠政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资金补助、科技经费、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成功的,甲方将按成功到账金额的 %作为乙方的财务顾问奖励。
(3)支付方式
甲方须在融资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分期到账的可分期支付。
4、上市并购约定
基于以公司上市并购为战略目标,甲乙双方须要紧密精诚合作、共同持续推进,甲方同意乙方以公司小股东身份与相关机构、投资人洽谈业务,并承诺在甲方与保荐人机构签署IPO上市协议或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权协议的同时,甲方将以1元的对价转让 %的股权给乙方指定人员,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